目录
一、“青年兴聊”16条..........................................1
(一)做强青年集聚平台 ..................................1
(二)支持青年创业创新 ..................................3
(三)扶持青年成长成才 ..................................4
(四)打造青年乐业环境 ..................................6
二、“人才新政”35条 ..........................................8
(一)大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8
(二)努力做好人才服务保障 ..........................12
(三)持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15
(四)着力构建人才集聚平台 ..........................17
(五)不断激发引才用才活力 ..........................18
(六)切实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 20
(七)强力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21
三、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3
第一章 总则 ...................................................23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4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申报 .......25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27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29
第六章 评估、奖励和科研资助 .......................34
第七章 附则 ..................................................36
四、业务咨询电话 ..........................................36
聊城市概况
聊城市位于山东省西部,冀鲁豫三省交界处。现辖8个县(市、区)和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旅游度假区,总面积8628平方公里,人口650万人。聊城被誉为“江北水城·两河明珠”,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
聊城历史悠久、文化厚重。聊城始建于春秋时期,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史、2500多年的建城史。境内有400多处文物古迹、8处世界文化遗产,景阳冈龙山文化遗址、三国时期的曹植墓、明代的光岳楼、清代的山陕会馆等都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水浒传》《聊斋志异》《老残游记》等古典名著中描述的许多故事都发生在聊城。唐初名相马周、哲学家吕才,宋代医学家成无己,清代开国状元傅以渐、“义学正”武训,抗日名将张自忠、范筑先,国学泰斗傅斯年、季羡林,国画大师李苦禅,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等,都是聊城人。
聊城水韵灵动、生态宜居。聊城因水而生、因湖而丽,是一座与水结缘的城市。全市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9条,蜿蜒曲折的黄河、历史悠久的京杭运河、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都从聊城经过。中国北方最大的城市湖泊——东昌湖,面积6.3平方公里,烟波浩淼,环抱古城,形成了“城中有水、水中有城、城水一体、交相辉映”的独特城市风貌。聊城是东阿阿胶的产地,是中国温泉之城,是一方养生养心的福地。
聊城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北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区,西连中原经济区,纵贯南北的京九铁路与连接东西的邯济铁路在境内交汇,济聊馆、青银、青兰、德上等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济郑高铁建成通车,雄商高铁进入全面施工阶段,聊邯长高铁、聊城机场加快推进,“高铁纵横、高速成网、飞机起降”的立体大交通体系加速形成,聊城在冀鲁豫交界地区的综合交通枢纽地位日益凸显。
聊城产业兴旺、潜力巨大。聊城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总产110亿斤以上,瓜菜菌产量居全省前列,被中国蔬菜流通协会命名为“中国蔬菜第一市”,每天销往京沪可追溯高品质蔬菜200万斤。信发铝电、东阿阿胶、鲁西化工、中通客车等一批骨干企业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金帝精密机械、阳谷华泰等11家企业入选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领军企业。积极培育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未来的新优势正在加速形成。
一、“青年兴聊”16条
(一)做强青年集聚平台
1.打造“青聊有约”品牌。聚焦广大青年特别是聊城籍在外求学就业青年、驻聊院校学生等,依托驻外招商办事处、外地聊城商会、青年联络站、高校人才工作站举办系列宣传推介会,鼓励引导青年来聊留聊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
2.扩大青年就业岗位。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作用,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60%以上的岗位面向青年招聘。发挥优势产业吸纳就业、扩大就业作用,推进制造业十二大产业、20条产业链扩量提质增效。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含相当于专科学历层次)青年就业,对于吸纳青年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引导青年来聊就业。畅通青年来聊留聊渠道,依托大中城市聊城商会、企业家协会、各大高校共青团组织等,探索设立一批青年联络站,先期设立3-5家,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从市外引进青年来聊就业作用,每从市外引进1名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含相当于专科学历层次)青年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引入机构300元/人一次性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4.提升服务便利度。开发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定期宣传市情市貌、发布最新政策,提供青年来聊留聊就业创业线上服务。聚焦产业优化布局、重点行业企业人才用工需求,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征集发布机制,常态化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建立青年供求信息数据库,抓好跟踪服务、精准对接、统计分析,为开展好专项工程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加大政策集成力度。梳理青年适用的各类产业发展、就业创业、住房安居、婚姻落户、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服务、文旅消费等政策,明确每项政策的申领方式、办理地点、咨询电话,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爱山东APP等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一本“明白账”、一个“二维码”、一个“云平台”,并定期更新完善政策事项,让广大青年及时了解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等)
(二)支持青年创业创新
6.强化青年创业扶持。新建或改建一批青年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优化提升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现有平台。政府举办的各类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向青年创业者免费提供3年创业场所,跟进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等政策;入驻其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或在外租赁场所,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租赁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
7.丰富青年创业活动。定期举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电商创业大赛、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优先入驻政府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组织实施青年优秀企业家、十大青年创业之星、十大投资兴业典型、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选树活动,给予激励和重点扶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8.加强青年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面向企业家,高校院所科研单位专家学者,金融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专业人才征集创业导师50人以上,持续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投融资对接等青年创业服务,不断提升青年创业服务质量。对在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三)扶持青年成长成才
9.促进青年能力提升。定期举办一系列综合性、行业性技能大赛活动,创新开展农村经理人职业技能大赛,推进广大青年提升技能水平。打造“水城工匠”品牌,建立“新八级工”技能评价体系,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容提质,培育青年成为产业骨干、业务精英、能工巧匠、技能达人,拓宽青年职工职业发展通道。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实施新型学徒制、“订单式”培养等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10.鼓励青年干事创业。实施“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到2025年累计选树不少于10000名“好青年”,开展市县“好青年”评选活动,探索建立“好青年”推优入党、技能培训等工作机制。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动,建立青年志愿服务人才库,吸纳更多法律、心理、医疗、教育方面的专业青年加入志愿者行列。(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11.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成立青年法律服务中心,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青年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开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护航行动”,落实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发挥乡村振兴青年创业者协会、外卖行业党委、各级工会组织作用,保障新就业形态青年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
12.支持青年参政议政。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青年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吸收优秀青年加入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四)打造青年乐业环境
13.加强青年住房安居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需求情况,在土地出让时配建适当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来聊留聊青年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缓解青年住房困难。加快创设一批“青年驿站”,为市外来聊参加招聘的青年提供最长3天免费住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14.减轻青年“一老一小”照护负担。聚焦青年人赡养老人需求,来聊留聊就业青年的父母可同等入驻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可同等享受我市养老补贴政策;征集10-20家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指导制定青年人父母社会养老普惠价格和优惠政策。聚焦青年人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市外来聊就业青年的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推荐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最长6个月的托育费过渡补助;扩大幼儿园托班供给,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合理增加面积开设托班,2023年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3000个左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5.加强青年子女教育服务。每年6月底前,提前公布义务教育入学条件、入学程序、学校学位数量等信息,方便青年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摸清各学校特别是热点学校户籍数据、适龄儿童数据,人数接近或超过招生规模警戒线的,及时发布预警,引导广大青年合理选择子女就读学校。根据青年子女需求开展课后服务,各学校积极打造课后服务超市,确保有需求的青年子女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开展学生寒暑假托管服务,切实解决青年子女托管难题。(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
16.丰富青年文化娱乐生活。加强生活配套服务,面向青年发放消费券、健身券、读书券等,鼓励社区、小区完善面向青年的活动场所、配套设施、餐饮服务。打造一批网红打卡地、城市新地标,举办高品质商演、文化展览、青年歌手大赛、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丰富活跃青年文化生活。搭建青年交友联谊平台,每年举办一系列青年联谊和婚恋交友公益活动,帮助单身青年解决婚恋需求。(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本文件所指青年,年龄范围为16-35周岁。同时符合聊城市招才引智政策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本文件涉及经费优先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才新政”35条
(一)大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引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能够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在聊开展重大科研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 万元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个人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一定比例给予人才个人补助。个人补助在管理期内分4年拨付到位;项目综合资助按照50%、30%和20%的比例分3次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领军人才引领计划。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领军人才,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1:1配套支持,给予50万元一400万元资助,国家、省均进行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分配办法参照国家、省规定执行。领军人才来聊创(领)办企业,3年内享受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其他类别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3.优秀人才培引计划。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等“齐鲁”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按照省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待遇;开展“水城英才”评选,对获奖人选一次性发放10万元奖励;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含自主培养的)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分别发放3000元生活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齐鲁”系列人才工程市级主管部门)
4.青年人才集聚计划。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后),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我市非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后),每月发放10000元生活补贴;自主培养的,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5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每月分别发放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境)外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生、毕业生,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凡有意来聊创业就业发展,均可先落户后就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聊创业,由政府举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平台免费提供创业工位,团队3人以上的,免费提供3年20平方米-70平方米办公场所;入驻其他创业孵化基地或在外租赁场所的,财政每年提供不超过2万元租赁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专业人才引进计划。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现代商务、产业创新、公共服务等专业人才,每月分别发放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
6.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计划。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年薪8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年10万元给予薪酬补贴;年薪80万元以下4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年5万元给予薪酬补贴;年薪4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按人才年薪10%的比例给予薪酬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3年遴选 5000 名企业家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专题培育,加快培养一批既懂管理、会经营,又重科技、善创新的新时代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新生代青年企业家重点培育计划,培育一支发展理念新、创新意识强,能够适应未来产业发展的年轻一代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高技能人才引育计划。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每月分别发放2500元、2000元、1500 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对企业在职人员取得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发放8000元、6000 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与其他政策性技能提升补贴不重复享受)。我市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我市就业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并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补贴技工院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给予选手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一类、二类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教练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给予选手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一类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教练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给予选手单位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二类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给予选手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市一类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同一竞赛项目按照最高成绩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国际人才汇智计划。对列入国家、省外专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省引智项目且获得10万元(含)以上资助,以及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省政府“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按照国家和省补贴及奖励额度1:1予以配套,给予5万元-460万元资助。每年评选5-10个市级外国专家项目,给予10万元一30万元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努力做好人才服务保障
9.打造“水城金卡”服务品牌。为我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发放人才服务金卡,配备服务专员,提供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科研服务、医疗保健、交通服务、文体服务等多种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10.做好人才配偶随迁安置。我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其配偶原属市外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员且符合调动条件的,可按照“同级对口”原则安排,1个月内办理随调手续;其余情况的(不包括无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等),由组织、人社、国资部门在我市国有企业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11.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我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的,可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各级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转学的,可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转学。(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12.优化人才父母养老服务。我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青年人才、专业人才,其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入住我市养老机构,每月给予800元补贴,最多补贴3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3.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市县分级筹集建设产权型、租赁型人才住房,每年筹集1000套,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为我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以及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提供相应套型、位置的人才住房,3年内免收租赁费,努力实现职住平衡。我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我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保证贷款年限提高至20年,抵押贷款年限提高至30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丰富人才文体生活。持有“山东惠才卡”的人才,我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我市柔性引进的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上述人才,在我市以外工作且推荐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可免费进入指定景区及森林公园,在聊城市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享受免费入场健身服务,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及一名陪同人员可同步享受。我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可免费领取聊城市图书馆借阅证,在我市指定影院每年享受12次免费观影,连续享受3年。(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优化外籍人才管理服务。开通“绿色通道”,明确服务专员,为引进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工作、居留等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持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16.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科学技术青年奖的个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省财政奖励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市属科研院所(机构)聚焦产业发展开展成果研究、面向市场开展技术创新,相关成果成功在聊城市转化应用并按规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技术合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给予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8.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无职称或取得职称年限不够,符合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无职称或取得初级职称年限不够,从事本专业总年限和其它条件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职称。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优化人才岗位激励。通过直接颁发程序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级专家,持有我市人才服务金卡的顶尖、领军人才以及从市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或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优化人才薪酬激励。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着力构建人才集聚平台
21.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资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支持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对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建设补贴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支持建设“人才飞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人才飞地”,助力高端人才引育、技术研发开展,推动聊城科技创新工作,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不断激发引才用才活力
24.加大用人单位支持力度。在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分别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人才工程通过省级部门形式审查并被推荐至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才工程进入最终答辩环节,最终未入选的,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企业1年内全职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1名以上,或硕士研究生3名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全职新引进驻聊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企业与毕业后有意来聊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签订信用合同,给予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资助。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就业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按照在校期间资助金额的50%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聊城大学)
25.深化校城融合促进柔性引才。用好高校人才资源,驻聊高校引育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纳入我市人才政策体系,同等享受我市有关支持、补贴、奖励、优惠等政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我市挂任科技副职或科技副总的,经认定后可同等享受我市项目扶持、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科研服务、医疗保健、交通服务、文体服务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凡我市引进对接的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同步向驻聊高校引荐作为兼职教授或科研工作合作人,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市级人才发展资金每年安排2000 万元,用于双方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聊城大学)
26.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奖补额1:1的标准配套支持,给予300万元一600万元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每成功引进1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来聊工作,经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灵活用好柔性人才。用人单位(含驻聊高校)柔性引进符合我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认定标准同等层次的人才,按其上年度在聊纳税劳动报酬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同一人才累计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切实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28.实施“水城优才”青年引进计划。每年拿出一定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面向省内外重点高校,引进优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对进入定向选调生或人才招录面试或考察环节,因岗位限制未被录取的,可采取支持性便利措施吸引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盘活用好人才编制“周转池”。满编超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原属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员的优秀人才),可申请使用周转编制办理入编。以帮扶企业、挂职锻炼、离岗创业等方式,主持或参与企业技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周转编制纳入原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30.优化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方式。对纳入全市引进范围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可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予以聘用。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择优聘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行业)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专业(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直接采取面试面谈、专业测试、技能操作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1.实施人才回引计划。面向我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同级或以上)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本人或配偶籍贯、出生地在聊城,或曾在聊城工作学习1年以上,符合我市人才回引资格条件的人员,按照“同级对口”原则予以回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原则上不面向在我省以外工作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回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强力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3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各县市区、各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强人才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每年开展县市区党(工)委书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抓人才工作专项述职,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3.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要不断加大人才工作资金投入,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直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奖励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的,其奖励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引进其他人才的,奖励资助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可享受无抵押、无担保的“人才贷”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4.完善服务平台。推进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整合人才管理服务部门各项管理服务职能,对人才资源以及人才服务资源、服务过程、评价交互等信息内容进行数字化管理,提升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服务水平。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为持有“山东惠才卡”和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的人才,开通“绿色通道”,可享受驻厅所有政务服务事项“专人、专窗、专服”保障。(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35.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教育引导各类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完善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持续提升“水城英才”影响力,强化典型选树工作,大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的风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协)
政策来源:《关于实施新时代 “人才兴聊” 战略的若干措施 (试行) 》(聊委人组发〔2022〕4号)及补充文件,申报及认定参照具体细则执行。
三、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单位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符合本市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全市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组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工作;做好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四)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和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进站(基地)条件,规范进站(基地)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申报
第七条 企业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工作站申请,提出推荐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 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设立基地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申请,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
(三)备案单位上报本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办结基地手续情况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单位上报的情况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
(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公布设立基地名单。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年龄可暂时放宽至40周岁。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二条 博士毕业人员应全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职人员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应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站(基地)单位一般应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需求,对申请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基地)后,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相关统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基地)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随其落户的子女,可以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在本地办理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入学手续,报考(转入)高中、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设站(基地)单位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并做好以下考核、评估工作:
(一)开题评审。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三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一年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结题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指导小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基地)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聊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其他博士后符合市级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和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由原工作单位与在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未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未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基地)单位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设站(基地)单位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归入个人档案。对出站(基地)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基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基地),除有协议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应为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聊工作。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留(来)鲁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出站前未参加职称评审的,设站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建议。
第三十条 大力吸引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来聊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业,按市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市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创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第三十一条 退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 评估、奖励和科研资助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评估、奖励及科研资助的汇总、上报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进行考核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工作开展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及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评选,报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经费;经批准新建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补助。市财政对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基地)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申报的科研成果,获得省或国家博士后科研项目基金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8万元、15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对新入站(基地)的全职博士后,按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基本生活补贴,最多不超过24个月。生活补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等额承担。博士后出站(基地)后留在聊城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留聊补贴。留聊补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等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及设站(基地)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四、业务咨询电话
0635—8262104(市委宣传部机关党总支);
0635—8245126(市教育体育局人事科);
0635—8378168(市科技局引进智力和出国培训管理科);
0635—8378169(市科技局外国专家服务科);
0635—828842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培训与交流科);
0635—218912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0635—21891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0635—821351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35—8437265(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
0635—8438191(市干部保健服务中心);
0635—8288418 (市国资委人事科);
0635—2119203 (市商务局人事科);
0635—828842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